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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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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反應度控制系統之設計,應就可能造成之反應度增加量及增加率予以適當限制,確保於假想反應度意外事故時,不致造成下列狀況: 一、對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造成之損害超過局部降伏之限制條件。 二、對反應器爐心、爐心支撐結構及其他壓力槽內部組件造成明顯影響,致爐心冷卻能力受顯著損害。
  2. 2.前項假想反應度意外事故,應包括控制棒射棒、控制棒掉棒、蒸汽管路斷裂、反應器冷卻水溫度與壓力變化及冷水注入反應器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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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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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第 26 條規定:「反應度控制系統之設計,應就可能造成之反應度增加量及增加率予以適當限制,確保於假想反應度意外事故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