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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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反應度控制系統之設計,應就可能造成之反應度增加量及增加率予以適當限制,確保於假想反應度意外事故時,不致造成下列狀況: 一、對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造成之損害超過局部降伏之限制條件。 二、對反應器爐心、爐心支撐結構及其他壓力槽內部組件造成明顯影響,致爐心冷卻能力受顯著損害。
- 2.前項假想反應度意外事故,應包括控制棒射棒、控制棒掉棒、蒸汽管路斷裂、反應器冷卻水溫度與壓力變化及冷水注入反應器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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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