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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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餘熱移除系統之設計,應能將分裂產物之衰變熱及其他餘熱從反應器爐心移除,且熱移除率應能確保符合核子燃料設計限值及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設計要求。
- 2.餘熱移除系統之組件及設計,應具有適當之多重性與相互連接、洩漏偵測及隔離功能,確保於單一失效及僅有廠內或廠外電力系統時,仍能達成系統之安全功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法規及相關案例來看,這些法條針對核子反應器設施的安全設計準則進行了規定和要求。根據法條第32條的內容,要求餘熱移除系統的設計必須能夠有效地移除核子反應器產生的餘熱,並且要求熱移除率必須符合相關設計要求。另外,餘熱移除系統的組件和設計也應具有適當的多重性和相互連接功能,以確保在單一故障或僅有廠內或廠外電力系統時仍能保持系統的安全功能。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在設計和使用過程中能夠達到最高水準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防止可能的事故和風險。其中參考的相關資料包括了原子能法及其施行細則,並且透過具體的範例案件來說明這些法規的適用性和重要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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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