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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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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緊急爐心冷卻系統之設計,應能於發生冷卻水流失事故時,將反應器爐心之熱能移除,確保符合下列事項: 一、子燃料及護套之損害程度,不影響反應器爐心之持續有效冷卻。 二、護套金屬與水之反應量少到可忽略程度。
  2. 2.緊急爐心冷卻系統之組件及設計,應具有適當之多重性與相互連接、洩漏偵測、隔離及圍阻功能,確保於單一失效及僅有廠內或廠外電力系統時,仍能達成系統之安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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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第 33 條規定:「緊急爐心冷卻系統之設計,應能於發生冷卻水流失事故時,將反應器爐心之熱能移除,確保符合下列事項: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