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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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結構、系統及組件之設計,應確保能將火災與爆炸之發生機率及影響降至最低。
- 2.核子設施以使用非可燃性及耐熱材料為原則,並應設置適當之火災警報及消防系統,降低火災對結構、系統及組件之損害。
- 3.消防系統之設計,應確保於系統本身發生斷管或異常動作時,不致對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安全功能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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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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