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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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結構、系統及組件之設計,應確保於正常運轉、維護、測試及假想意外事故下,仍能發揮其應有之安全功能。
- 2.結構、系統及組件應有適當之防護,避免遭受高速拋射物、擺動之斷管、由破管處噴出之流體等高動能物體之破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所提供的法規及參考資料來看,根據所引用的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放射性物質的定義是指能產生自發性核變化而放出游離輻射的物質,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則是指用電場、磁場、原子核反應或其他方法產生游離輻射的設備。這些定義提供了對於放射性物質及設備的界定。 另外根據材料中引用的原審法院判決書,在決定某特定設備是否屬於核子反應器所定義的範疇時,需要考慮是否能發生原子核分裂的自續連鎖反應,以及該設備是否具有適當的安排核子燃料。同時,設備是否屬於核子反應器還需考慮是否為可發生游離輻射的設備。 根據以上法規及案例,我們可以得出解釋如下: 1.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第 6 條第一項的確保結構、系統及組件在正常運轉、維護、測試及假想意外事故下,仍能發揮其應有之安全功能,是基於對核子反應器內部設備的安全性所訂立的準則。 2.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第 6 條第二項的要求結構、系統及組件有適當之防護,以避免遭受高動能物體之破壞,需要考量到是否能保護設備避免受到高速拋射物、擺動之斷管、由破管處噴出之流體等高動能物體的破壞。 總括來說,這些規定和案例提供了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的具體要求和界定,以確保設施在運轉及意外情況下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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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