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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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設施具有兩部機組以上者,不得共用結構、系統及組件。但經確認共用不影響其安全功能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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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核子設施具有兩部機組以上者,不得共用結構、系統及組件。但經確認共用不影響其安全功能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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