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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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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子設施應有控制放射性氣體與液體外釋及處理放射性固體廢棄物之設計,確保於正常運轉及可預見運轉事件下,符合核子反應器氣體及液體排放之輻射劑量限值。
  2. 2.放射性氣體及液體處理系統之設計,應有足夠之滯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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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第 53 條規定:「核子設施應有控制放射性氣體與液體外釋及處理放射性固體廢棄物之設計,確保於正常運轉及可預見運轉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