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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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燃料貯存、吊運與放射性廢棄物及其他含有放射性物質系統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確保於正常運轉及假想意外事故下有適當之安全性: 一、能對安全重要之組件執行定期檢驗及測試。 二、適當之輻射防護屏蔽。 三、適當之圍阻、包封及過濾功能。 四、可靠且可測試之衰變熱及其他餘熱之移除能力。 五、於假想意外事故下,核子燃料貯存之冷卻水不會大量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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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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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