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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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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燃料貯存、吊運與放射性廢棄物及其他含有放射性物質系統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確保於正常運轉及假想意外事故下有適當之安全性: 一、能對安全重要之組件執行定期檢驗及測試。 二、適當之輻射防護屏蔽。 三、適當之圍阻、包封及過濾功能。 四、可靠且可測試之衰變熱及其他餘熱之移除能力。 五、於假想意外事故下,核子燃料貯存之冷卻水不會大量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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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第 54 條規定:「核子燃料貯存、吊運與放射性廢棄物及其他含有放射性物質系統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確保於正常運轉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