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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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燃料貯存與放射性廢棄物系統及其相關吊運之區域,應有適當之系統以執行下列功能: 一、偵測輻射強度及偵測可能導致熱移除功能喪失之情況。 二、啟動適當之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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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核子燃料貯存與放射性廢棄物系統及其相關吊運之區域,應有適當之系統以執行下列功能: 一、偵測輻射強度及偵測可能導致熱移除功能喪失之情況。 二、啟動適當之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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