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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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設施於正常運轉、可預見運轉事件及假想意外事故下,應能監測下列項目之放射性強度: 一、圍阻體大氣。 二、冷卻水流失事故之液體再循環設備之設置區域。 三、放射性物質外釋之途徑。 四、廠區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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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核子設施於正常運轉、可預見運轉事件及假想意外事故下,應能監測下列項目之放射性強度: 一、圍阻體大氣。 二、冷卻水流失事故之液體再循環設備之設置區域。 三、放射性物質外釋之途徑。 四、廠區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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