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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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設施之設計,經營者得檢具安全評估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不適用本準則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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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第 58 條,此條款表示核子設施的設計,如果經營者能夠提供安全評估資料並經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則可以不必適用本準則的相關規定。根據法規內容,經營者需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資料,並經審核同意後可獲得豁免。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核子設施的營運者提供了完整的安全評估資料並獲得了主管機關的批准,則可以根據這項規定豁免某些安全設計準則的適用。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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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