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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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前,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等相關法規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選址工作,於本條例施行後,依本條例規定接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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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20條的規定,該條例施行前已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的選址工作,在該條例施行後,應依照該條例的規定繼續進行。這表示過去執行的相關工作應該接續遵循新條例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场址条例第20条 -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範例: 例如,如果在新條例實施後,之前就已經進行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的選址工作,需要根據新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後續的程序和改動,而不是繼續按照過去的執行方式。
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8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等相關法規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選址工作,於本條例施行後,依本條例規定接續辦理。
立法理由依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核能發電經營者應規劃籌建國內處置設施,並依處置計畫時程切實推動,以解決低放射性廢棄物問題。台電公司依據該法,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提報「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經原能會於九十三年一月完成審查核定,其中有關處置設施之選址作業,係由經濟部邀集相關機關,並由學術或研究單位推派二分之一以上之代表組成選址小組,進行選址作業。有關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除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之規定外,並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因此,基於法律不溯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本條例施行前相關單位依現行法規規定,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所進行之選址作業,於本條例施行後應依本條例規定接續辦理後續事宜,以加速國內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作業,爰為本條規定。
-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法規
依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核能發電經營者應規劃籌建國內處置設施,並依處置計畫時程切實推動,以解決低放射性廢棄物問題。台電公司依據該法,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提報「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經原能會於九十三年一月完成審查核定,其中有關處置設施之選址作業,係由經濟部邀集相關機關,並由學術或研究單位推派二分之一以上之代表組成選址小組,進行選址作業。有關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除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之規定外,並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因此,基於法律不溯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本條例施行前相關單位依現行法規規定,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所進行之選址作業,於本條例施行後應依本條例規定接續辦理後續事宜,以加速國內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作業,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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