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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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址小組應於選址計畫經主辦機關核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報主辦機關公告潛在場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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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8條,選址小組在經主辦機關核定選址計畫後的六個月內,應向主辦機關提報潛在場址,並且主辦機關需在收到報告後的15天內刊登於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30天。 舉例來說,如果選址小組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向主辦機關提報了潛在場址計畫,那麼主辦機關需在 2022 年 1 月 16 日之前將該報告刊登於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並且公告期間為 30 天。
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8 制定)
選址小組應於選址計畫經主辦機關核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報主辦機關公告潛在場址。
立法理由為使選址作業透明化,爰規定選址小組應於一定期限內,將潛在場址提報主辦機關公告,使民眾瞭解選址結果。
- 核定名詞
(0950428 制定)
為使選址作業透明化,爰規定選址小組應於一定期限內,將潛在場址提報主辦機關公告,使民眾瞭解選址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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