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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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1025 制定)
港務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外,其進用及管理,依港務公司人事規章及契約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港務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經董事會通過後報交通及建設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港務公司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進用及管理之依據。 二、為靈活運用人力,提升企業經營自主權,第一項規定港務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新進從業人員進用及管理,除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外,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三、第二項規定港務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之報核程序。 四、第一項及第二項係參考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內容定之。
- 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資遣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2 條條文
-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4 條條文
(1001025 制定)
一、港務公司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進用及管理之依據。 二、為靈活運用人力,提升企業經營自主權,第一項規定港務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新進從業人員進用及管理,除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外,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三、第二項規定港務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之報核程序。 四、第一項及第二項係參考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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