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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應移撥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經管之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原機構既存之短期債務。
  2. 前項所定基金,應由交通部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後續年度基金來源包括資產開發收益、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基金孳息、人民或團體捐助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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