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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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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為勘測、鑽探、施工及維修必要,經主管機關許可於十五日前通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後,得進入或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發生重大公共利益損害之虞者,得先行進入或使用。
  2. 2.依前項但書規定進入或使用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
  3. 3.第一項土地或建築物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時,應與補償。如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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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31118 制定)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為勘測、鑽探、施工及維修必要,經主管機關許可於十五日前通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後,得進入或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發生重大公共利益損害之虞者,得先行進入或使用。   依前項但書規定進入或使用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   第一項土地或建築物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時,應與補償。如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立法理由為順利推展交通建設之興建,參照大眾捷運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明定本條文,使民間機構得因勘測、施工等需要,進入或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惟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時,民間機構應予補償。

  • 主管機關名詞
  • 占有人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異議名詞
  • 核定名詞
(0831118 制定)

為順利推展交通建設之興建,參照大眾捷運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明定本條文,使民間機構得因勘測、施工等需要,進入或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惟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時,民間機構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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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21 條規定:「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為勘測、鑽探、施工及維修必要,經主管機關許可於十五日前通知公、私有土地或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