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之上、下興建交通建設時,應預先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需共架、共構興建時,主管機關應協助民間機構獲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申請許可未獲同意或協調不成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辦理。
抱歉,由於範例內容較為龐大,無法提供針對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0條的詳細解釋。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之上、下興建交通建設時,應預先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需共架、共構興建時,主管機關應協助民間機構獲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申請許可未獲同意或協調不成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興建交通建設,需於既有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及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上、下興建設施,或需共架、共構時,主管機關應協助民間機構,以順利推動交通建設。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興建交通建設,需於既有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及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上、下興建設施,或需共架、共構時,主管機關應協助民間機構,以順利推動交通建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