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獎勵之民間機構所經營之附屬事業,不適用本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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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獎勵之民間機構所經營之附屬事業,不適用本章之規定。
立法理由交通建設由於其投資額度大、回收期長、內部財務報酬率較低,故需予融資及稅捐優惠,以提高其投資誘因。但民間機構依本條例所經營之附屬事業另有其一定之財務報酬率,不需另再給予誘因,故明定不適用第三章有關融資及稅捐優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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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設由於其投資額度大、回收期長、內部財務報酬率較低,故需予融資及稅捐優惠,以提高其投資誘因。但民間機構依本條例所經營之附屬事業另有其一定之財務報酬率,不需另再給予誘因,故明定不適用第三章有關融資及稅捐優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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