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依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之交通建設,主管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投資者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投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
立法理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一部或全部者,主管機關應將經政府核定之交通建設計畫、營運規劃內容及投資者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以昭公信。並明定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
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一部或全部者,主管機關應將經政府核定之交通建設計畫、營運規劃內容及投資者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以昭公信。並明定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