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適用之對象,以民間機構依下列方式之一參與前條交通建設為限: 一、由政府規劃之交通建設計畫,經核准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及營運其一部或全部者。 二、由政府興建完成之交通建設,經核准由民間機構投資營運其一部或全部者。 三、由民間機構自行規劃之交通建設計畫,經政府依法審核,准其投資興建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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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適用之對象,以民間機構依下列方式之一參與前條交通建設為限: 一、由政府規劃之交通建設計畫,經核准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及營運其一部或全部者。 二、由政府興建完成之交通建設,經核准由民間機構投資營運其一部或全部者。 三、由民間機構自行規劃之交通建設計畫,經政府依法審核,准其投資興建營運者。
立法理由明定適用對象分為三大類: (一)由政府規劃,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及營運。 (二)由政府興建完成,民間機構投資營運。 (三)民間機構自行規劃,報經主管機關審核,再自行取得土地,自行興建及營運。
明定適用對象分為三大類: (一)由政府規劃,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及營運。 (二)由政府興建完成,民間機構投資營運。 (三)民間機構自行規劃,報經主管機關審核,再自行取得土地,自行興建及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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