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之獎勵,以下列重大交通建設之興建、營運為範圍: 一、鐵路。 二、公路。 三、大眾捷運系統。 四、航空站。 五、港埠及其設施。 六、停車場。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八、橋樑及隧道。
對於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5條,本條例之獎勵範圍包括了一系列重大交通建設,如鐵路、公路、大眾捷運系統、航空站、港埠及其設施、停車場、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橋樑及隧道。這些項目都可以在該條例的範圍內享有獎勵。根據條例的規定,興建人可以根據相關的程序申請參與這些交通建設項目,並能夠依法享有相應的獎勵。 參考資料: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5條 - 依照該條例,興建人有權根據程序申請參與各種重大交通建設項目,並享有獎勵,例如在大眾捷運系統的興建、營運方面。
本條例之獎勵,以下列重大交通建設之興建、營運為範圍: 一、鐵路。 二、公路。 三、大眾捷運系統。 四、航空站。 五、港埠及其設施。 六、停車場。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八、橋樑及隧道。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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