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提供的資訊來看,我無法找到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7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因此無法就此條例進行逐條釋義和舉例。很抱歉無法提供更多幫助。
主管機關視交通建設個案特性,得基於公平競爭原則許可民間機構於一定期限內經營交通建設,並得向其收取權利金。 前項權利金收取之相關事項應於投資契約中明定。
立法理由本條例所獎勵之交通建設,均屬具有排他性之獨占或寡占公用服務事業,其經營採定期許可制,並得視事業特性或政府投資比例等因素,向民間機構收取權利金。
本條例所獎勵之交通建設,均屬具有排他性之獨占或寡占公用服務事業,其經營採定期許可制,並得視事業特性或政府投資比例等因素,向民間機構收取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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