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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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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前條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36 條,參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的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前,需備妥資格文件、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這意味著申請人需要在申請前擁有完整的計畫和文件,以符合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36 條,最新修訂日期需根據相關政府官方網站或相關法規資料庫確認。並舉例如下:根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36 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前需準備完整的資格文件、計畫和其他相關資料。例如,擬參與興建交通基礎設施的公司需要準備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和財務計畫,才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立法沿革 1

(0831118 制定)

參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前條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立法理由參與投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期滿前,備妥資格文件及相關計畫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藉以向政府表明投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意願,並作為主管機關評審之依據。

(0831118 制定)

參與投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期滿前,備妥資格文件及相關計畫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藉以向政府表明投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意願,並作為主管機關評審之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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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36 條規定:「參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前條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