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前條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根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36 條,參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的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前,需備妥資格文件、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這意味著申請人需要在申請前擁有完整的計畫和文件,以符合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36 條,最新修訂日期需根據相關政府官方網站或相關法規資料庫確認。並舉例如下:根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36 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前需準備完整的資格文件、計畫和其他相關資料。例如,擬參與興建交通基礎設施的公司需要準備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和財務計畫,才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參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前條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立法理由參與投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期滿前,備妥資格文件及相關計畫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藉以向政府表明投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意願,並作為主管機關評審之依據。
參與投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期滿前,備妥資格文件及相關計畫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藉以向政府表明投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意願,並作為主管機關評審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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