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37 條的釋義,根據法規所述,主管機關在審核申請案件時應成立甄審委員會,依據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申請人的興建或營運能力、公司組織健全性、財務計畫可行性、附屬事業之收入、權利金支付額度及要求政府投資或補貼等事項進行評審。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舉出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第4點第1款及第5點的內容。這些內容強調了主辦機關在審核申請案件時應考慮申請人的能力、財務計畫等因素,並且應設立甄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在實際案例中,可以舉出相關申請案例中甄審委員會對申請人興建或營運能力等方面進行評審的過程和結果,以及申請人的相應處理和結果。
主管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就申請人之興建或營運能力、公司組織健全性、財務計畫可行性、附屬事業之收入、權利金支付額度及要求政府投資或補貼等事項,依公平公正之原則,擇優評審之。 前項評審期限,依個案決之,並應通知申請人。 第一項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定之。甄審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甄審過程應公開為之。
立法理由主管機關為審核民間機構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就申請人之興建或營運能力等事項,本於公平、公正之原則,擇優評審,以維護公共利益,提昇交通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
主管機關為審核民間機構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就申請人之興建或營運能力等事項,本於公平、公正之原則,擇優評審,以維護公共利益,提昇交通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