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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鐵路法12鐵路與他鐵路之連接或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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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遇有須與其他鐵路連接或跨越時,經交通部核定者,各該鐵路機構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鐵路法第 12 條規定,鐵路須與其他鐵路連接或跨越且經交通部核定時,各該鐵路機構不得拒絕,是路網強制整合的法律基礎。

Q · 別條鐵路要連接或跨越我的路線,我能拒絕嗎?

不能。只要交通部核定,被連接方就不得拒絕

依鐵路法第 12 條,鐵路遇有須與其他鐵路連接或跨越時,只要經交通部核定,各該鐵路機構即不得拒絕。三個關鍵:一是工程上確有連接或跨越的必要,二是交通部已作成核定,三是核定後被連接方喪失拒絕權。但本條解除的只是「拒絕的權利」,後續的安全條件、工程協調與費用分擔仍須依個案與相關辦法協商。

白話解讀

台灣有台鐵、高鐵、各地捷運,它們分屬不同機構、各管各的路網。但鐵路真正的價值來自「連得起來」,而不是各蓋各的孤島。這條法律處理的就是這件事:當一條鐵路在工程上必須跟另一條連接、或必須跨越它時,只要交通部核定了,被連接、被跨越的那一方「不得拒絕」。換句話說,你以為鐵路機構是自己土地的國王,可以說不;但在主管機關核定的整合面前,它沒有否決權。這背後是一個你平常感受不到、但天天受惠的設計:路網的整合不靠各家善意,靠的是法律強制。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 12 條為鐵路路網整合的強制連接條款,規範當一條鐵路在工程上須與其他鐵路連接或跨越、且經交通部核定時,被連接或被跨越的鐵路機構不得拒絕,藉由主管機關的核定權將個別機構的營運自主讓位給全國路網的互通整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鐵路機構不能拒絕別條鐵路來連接?

因為鐵路是公用運輸網,整合互通的公共利益高於單一機構的營運偏好。鐵路法第12條規定,只要交通部核定,各鐵路機構不得拒絕連接或跨越。關鍵字是「經交通部核定」,沒有核定前對方還有表達意見的空間,核定一下來拒絕就失去法律效力,戰場只剩費用與工法。

Q2不得拒絕,那連接的工程費用要誰出?

本條解除的是拒絕權,不處理費用分擔。費用要依個案協商與相關辦法決定,通常由有連接或跨越需求、因此受益的一方負擔較多。很多爭議表面吵能不能連,其實真正在吵誰付錢,把這兩件事拆開談,協商會順很多。

Q3交通部還沒核定前,對方能反對嗎?

可以。核定前被連接方仍有表達意見、提出安全與營運疑慮的空間;一旦交通部核定,拒絕就失去法律效力,重點便轉為安全條件與費用分擔的協商。

Q4鐵路法第 12 條是什麼?

規範鐵路連接或跨越經交通部核定後,被連接方不得拒絕,是路網強制整合的基礎條款。

Q5什麼叫鐵路的連接與跨越?

連接是兩條路線銜接互通,跨越是一條鐵路立體上跨越另一條,兩者都受核定機制拘束。

Q6交通部核定在這條的意義是什麼?

核定是主管機關確認連接或跨越確有必要的行政動作,核定後即解除被連接方的拒絕權。

Q7不得拒絕是什麼意思?

指被連接或被跨越方喪失說不的權利,但不等於免費或免除安全與費用協商義務。

Q8鐵路連接要怎麼推動讓對方不能拒絕?

先整理工程必要性事證,向交通部申請核定,核定後即可據以要求對方配合。

Q9連接或跨越的費用怎麼分擔?

本條不處理費用,依個案與相關辦法協商,通常受益方負擔較多。

Q10對方核定後仍不配合該怎麼辦?

循行政途徑請主管機關交通部介入,重點轉為安全條件與費用分擔協商。

Q11被要求連接的一方該怎麼主張權益?

確認對方是否已核定,未核定前可表達意見,已核定則改主張合理安全條件與費用分擔。

Q12鐵路連接(第12條)vs 與道路相交(第14條)差在哪?

第12條處理鐵路對鐵路的連接跨越且核定後不得拒絕,第14條處理鐵路與道路相交的立體交叉或平交道設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連接(路線銜接)跨越(立體交會)
適用情形兩條鐵路須互通銜接時一條鐵路須上下跨越另一條時
核定機關交通部交通部
核定後效果被連接方不得拒絕被跨越方不得拒絕
後續仍須處理安全條件、工法、費用分擔結構安全、淨空、費用分擔

連接(路線銜接)

適用情形
兩條鐵路須互通銜接時
核定機關
交通部
核定後效果
被連接方不得拒絕
後續仍須處理
安全條件、工法、費用分擔

跨越(立體交會)

適用情形
一條鐵路須上下跨越另一條時
核定機關
交通部
核定後效果
被跨越方不得拒絕
後續仍須處理
結構安全、淨空、費用分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鉄道事業法(線路の接続・連絡運輸に関する規定)
韓國철도사업법(연락운송 및 선로 접속 관련 규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连接与共用相关规定)
德國Allgemeines Eisenbahngesetz (AEG) § 14(Zugang zur Eisenbahninfrastruktur)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accès au réseau ferroviaire, art. L2122-1 et s.)
美國49 U.S.C. §§ 10742–10743(interchange of traffic, Surface Transportation Boar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461220 制定)

前條核定之鐵路線未能興工時,地方政府或國民得呈請交通部核准建築經營之。

(0670714 全文修正)

鐵路遇有須與其他鐵路連接或跨越時,經交通部核定者,各該鐵路機構不得拒絕。

  • 核定名詞
(0461220 制定)

前條核定之鐵路線未能興工時,地方政府或國民得呈請交通部核准建築經營之。

(0670714 全文修正)

鐵路遇有須與其他鐵路連接或跨越時,經交通部核定者,各該鐵路機構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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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法第 12 條規定:「鐵路遇有須與其他鐵路連接或跨越時,經交通部核定者,各該鐵路機構不得拒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鐵路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