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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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461220 制定)
國營鐵路之運輸,以統一調度辦法管理之。
(0670714 全文修正)
國營鐵路從業人員之任用、薪給、管理、服務、考核、獎懲、福利、退休及撫卹,依法律之規定;法律未規定者,由交通部定之。
(1110527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鑒於原條文前段規定係屬國營鐵路機構組織內部人事事項,本應於其組織法規中規定,不應於屬作用法性質之本法規範,且現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已明定其從業人員應適用之規定,亦無原條文後段「法律未規定者,由交通部定之。」規定之適用,為符現行法制,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61220 制定)
國營鐵路之運輸,以統一調度辦法管理之。
(0670714 全文修正)
國營鐵路從業人員之任用、薪給、管理、服務、考核、獎懲、福利、退休及撫卹,依法律之規定;法律未規定者,由交通部定之。
(1110527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鑒於原條文前段規定係屬國營鐵路機構組織內部人事事項,本應於其組織法規中規定,不應於屬作用法性質之本法規範,且現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已明定其從業人員應適用之規定,亦無原條文後段「法律未規定者,由交通部定之。」規定之適用,為符現行法制,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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