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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鐵路法 第 5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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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鐵路法第56條已刪除,原鐵路機構設施維護、車輛檢修、行車安全責任,整併至第56條之1至第56條之3。

Q · 鐵路法第56條查到顯示刪除,現在規範在哪?

鐵路法第56條已於修法時刪除,原本規範的鐵路機構設施維護、機車車輛檢修、行車安全責任,被拆分整併到新增的第56條之1(土木軌道電力等設施)、第56條之2(機車車輛檢修)、第56條之3(行車安全)。查找現行義務時應直接參照這三條。

白話解讀

本條已刪除,原有規範不再適用。鐵路法在歷次修法中,將原條文涉及的鐵路設施、機構責任等事項,重新整併到第56條之1至第56條之3等新增條文中,使機構的設施維護、車輛檢修、行車安全責任有更明確的分工。理解這個刪除的意義在於:它標記了鐵路法從「籠統規範」走向「責任明確化」的一次結構調整,查找對應規範時應改參照現行的56條之1以下各條。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56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範之鐵路機構責任,於修法時整併至第56條之1至第56條之3,使設施維護、車輛檢修、行車安全三項責任分工更明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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