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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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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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鐵路法第56條已刪除,原鐵路機構設施維護、車輛檢修、行車安全責任,整併至第56條之1至第56條之3。
Q · 鐵路法第56條查到顯示刪除,現在規範在哪?
已刪除,現行規範移到第56條之1至之3
鐵路法第56條已於修法時刪除,原本規範的鐵路機構設施維護、機車車輛檢修、行車安全責任,被拆分整併到新增的第56條之1(土木軌道電力等設施)、第56條之2(機車車輛檢修)、第56條之3(行車安全)。查找現行義務時應直接參照這三條。
白話解讀
本條已刪除,原有規範不再適用。鐵路法在歷次修法中,將原條文涉及的鐵路設施、機構責任等事項,重新整併到第56條之1至第56條之3等新增條文中,使機構的設施維護、車輛檢修、行車安全責任有更明確的分工。理解這個刪除的意義在於:它標記了鐵路法從「籠統規範」走向「責任明確化」的一次結構調整,查找對應規範時應改參照現行的56條之1以下各條。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56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範之鐵路機構責任,於修法時整併至第56條之1至第56條之3,使設施維護、車輛檢修、行車安全三項責任分工更明確。
立法沿革 4 版
(0461220 制定)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鐵路之事由,不能交付時,鐵路得代為寄託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物主負擔。 前項規定,對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適用之。
(0670714 全文修正)
經營旅客、物品運送之鐵路機構,應遵行左列規定: 一、對行車路線之坡度、彎度、變電站、電車線、電力調配、列車調配、行車速度、機車車輛檢查、養護、平交道、標誌、號誌、看守人及車站之設施應妥善規劃設計,並設有旅客在站之安全措施。 二、對從業人員應予以有效之訓練與管理,使其確切瞭解並嚴格執行鐵路法令之規定。有關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應施行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限制、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三、對行車事故,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鑑定責任,並採取預防措施。
(0920606 修正)
經營旅客、物品運送之鐵路機構,應遵行左列規定: 一、對行車路線之坡度、彎度、變電站、電車線、電力調配、列車調配、行車速度、機車車輛檢查、養護、平交道、標誌、號誌、看守人及車站之設施應妥善規劃設計,並設有旅客在站之安全措施。 二、對從業人員應予以有效之訓練與管理,使其確切瞭解並嚴格執行鐵路法令之規定。有關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況,應施行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三、對行車事故,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鑑定責任,並採取預防措施。
立法理由鐵路行車人員行車前之檢查並未做明確規範,為保障社會大眾之乘車安全,爰於鐵路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中增列有關行車前檢測之規定,並在有關行車人員應施行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項目中增列身心狀況乙項,以資周全。
(1030530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確保鐵路行車安全,於路線、車輛、行車、人員、事故處理等方面均有加強規範之必要,爰將本條各款內容移列至第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五十六條之五,並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鐵路之事由,不能交付時,鐵路得代為寄託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物主負擔。 前項規定,對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適用之。
經營旅客、物品運送之鐵路機構,應遵行左列規定: 一、對行車路線之坡度、彎度、變電站、電車線、電力調配、列車調配、行車速度、機車車輛檢查、養護、平交道、標誌、號誌、看守人及車站之設施應妥善規劃設計,並設有旅客在站之安全措施。 二、對從業人員應予以有效之訓練與管理,使其確切瞭解並嚴格執行鐵路法令之規定。有關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應施行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限制、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三、對行車事故,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鑑定責任,並採取預防措施。
鐵路行車人員行車前之檢查並未做明確規範,為保障社會大眾之乘車安全,爰於鐵路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中增列有關行車前檢測之規定,並在有關行車人員應施行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項目中增列身心狀況乙項,以資周全。
一、本條刪除。 二、為確保鐵路行車安全,於路線、車輛、行車、人員、事故處理等方面均有加強規範之必要,爰將本條各款內容移列至第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五十六條之五,並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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