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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鐵路法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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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養護,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
  2. 2.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3. 3.第一項鐵路設施與設備之修建、養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除鐵路文化資產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交通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鐵路法第56條之1規定,鐵路機構應負責土木、軌道、電力、車站等設施之修建養護,並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設施。

Q · 車站沒電梯、月台跟車廂有落差害輪椅族上不去,能怎麼辦?

能申訴,提供無障礙運輸是法定義務,非看心情的服務

依鐵路法第56條之1第二項,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並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當車站沒有電梯、月台與車廂高低差讓你上不去時,這不是「設施老舊」的無奈,而是鐵路機構未盡法定義務。你可向鐵路機構及交通部提出書面申訴要求限期改善,必要時併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加強主張。

白話解讀

輪椅族搭火車這件事,過去常常全靠站務員臨時搬鋼板、靠好心人幫忙抬,能不能順利上車像在抽籤。56條之1把這種「方便措施」直接升級成「法定義務」:鐵路機構不只要負責土木建築、軌道、電力、車站等設施的修建養護,還明文規定「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的無障礙設施」。這句話的份量在於,當車站沒有電梯、月台和車廂有高低差讓你上不去時,這不再是「設施比較舊」的無奈,而是鐵路機構沒有盡到法律要求它做的事。同一條還守護了老車站這類鐵路文化資產的維護。你知道這層義務存在,下次遇到障礙就不只能抱怨,而能正式主張。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56條之1為鐵路機構設施責任之核心規範,明定機構應負責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養護,與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並課予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法定義務,相關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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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車站電梯壞了好幾個月都不修,我能怎麼辦?

設施的修建與養護是鐵路法第56條之1課予鐵路機構的法定義務,長期不修可向鐵路機構及交通部申訴,要求限期改善。申訴時把故障多久、影響哪些人具體寫出來並援引本條的養護義務,比單純客訴更有效,因為你主張的是違反法定義務,不只是服務不周。

Q2鐵路機構說沒預算就可以不做無障礙設施嗎?

本條寫的是「應依實際需求提供」,預算困難不能當作概括免責的理由。只要需求客觀存在,機構就有作為義務,差別只在改善的方式與時程。搭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一起主張,等於同時援引兩部法的義務,主管機關更難用再研議打發。

Q3鐵路法56條之1是什麼?

規範鐵路機構設施修建養護、無障礙運輸服務與鐵路文化資產維護三大法定責任。

Q4什麼叫無障礙運輸服務?

依身障者及行動不便者實際需求,提供便於上下車的設施設備、動線規劃與必要協助。

Q5鐵路機構要負責哪些設施?

土木建築、軌道、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電力及車站設備的修建養護,及鐵路文化資產維護。

Q6鐵路法56條之1跟身權法無障礙規定差在哪?

前者是針對鐵路機構的部門專屬義務,後者是通案性公共設施無障礙義務,可併行主張。

Q7車站無障礙設施缺失怎麼申訴?

現場拍照記錄 → 向鐵路機構及交通部書面申訴援引56條之1 → 必要時併引身權法 → 向社政機關反映。

Q8申訴電梯故障要準備什麼?

故障照片或影片、發生車站與時間、影響族群描述,並明確援引本條的設施養護義務。

Q9因設施缺失受傷怎麼求償?

保留就醫單據與現場證據,循民事侵權(民法197條時效)或國家賠償途徑求償。

Q10如何證明鐵路機構未盡養護義務?

用故障持續期間、申訴未獲改善紀錄、現場照片佐證機構長期不作為。

Q11鐵路法56條之1 vs 身權法57條哪個有利?

兩者併行最有利:56-1直接拘束鐵路機構,身權法提供具體無障礙規格與裁罰依據。

Q12舊車站保留能只靠56條之1主張嗎?

本條把鐵路文化資產維護納入機構責任作立足點,但具體保留仍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令辦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高齢者、障害者等の移動等の円滑化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バリアフリー法)
韓國교통약자의 이동편의 증진법 제3조(이동권)
中國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 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
德國Behindertengleichstellungsgesetz (BGG) + Personenbeförderungsgesetz (PBefG) § 8 Abs. 3
法國Loi n° 2005-102 du 11 février 2005 (accessibilité) + Code des transports
美國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 Title II/III + 49 CFR Part 37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30530 增訂)

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養護,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   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第一項鐵路設施與設備之修建、養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除鐵路文化資產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鐵路行車安全,對於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養護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等事項,有加強規範之必要,爰訂定第一項。   三、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立法意旨,訂定第二項,明定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四、將現行鐵路修建養護規則之授權依據,由原條文第七十四條移列為本條第三項。

  • 法令名詞
(10305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鐵路行車安全,對於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養護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等事項,有加強規範之必要,爰訂定第一項。   三、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立法意旨,訂定第二項,明定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四、將現行鐵路修建養護規則之授權依據,由原條文第七十四條移列為本條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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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法第 56-1 條規定:「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法第 5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鐵路法第 5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