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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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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驗。
  2. 2.鐵路機構應建置安全管理系統,並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鐵道局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3. 3.鐵路機構就其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應有效保存;其保存之項目、期限及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4. 4.鐵路機構及相關人員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調查。
  5. 5.第二項安全管理系統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鐵路法第 56 條之 5 要求鐵路機構建置安全管理系統、每年提交安全管理報告,並有效保存行車運轉、列車監控與維修保養紀錄。

Q · 鐵路出事後,當時的行車與維修紀錄還查得到嗎?

查得到。本條強制鐵路機構有效保存行車、監控、維修紀錄

依鐵路法第 56 條之 5 第三項,鐵路機構對營運列車的行車運轉、列車監控與維修保養紀錄負有「有效保存」的法定義務,保存項目與期限由主管機關訂定。事故發生後,受害者不是面對一片空白,而是有一整套依法存在的紀錄可以主張調閱;越早以書面要求保全越好,因為超過保存期限或被新資料覆蓋後就難以還原。

白話解讀

火車每天在跑,但你大概沒想過,它跑過的每一段路、每一次煞車、每一次維修,依法都有紀錄被保存下來。本條規定鐵路機構必須建置安全管理系統、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鐵道局提交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還要有效保存行車運轉、列車監控與維修保養的紀錄。對一般人這聽起來像企業內部行政,但對一個鐵路事故的受害者來說,這條的意義是:證據是被法律強制留下來的。事故發生後,你不是面對一片空白,而是有一整套依法存在的紀錄可以調閱。它還把鐵路機構釘在「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的義務上,讓事故原因不能被內部消化掉。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 56 條之 5 為鐵路安全管理的核心義務條款,要求鐵路機構就運轉中的事故與異常事件蒐集資料、調查原因並採取預防改進措施,建置安全管理系統、每年第一季結束前提交安全管理報告,並有效保存行車運轉、列車監控與維修保養紀錄,同時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調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鐵路出事後,當時的行車資料還查得到嗎?

依本條第三項,鐵路機構對營運列車的行車運轉、列車監控與維修保養紀錄負有有效保存的法定義務,保存項目與期限由主管機關訂定,所以這些資料不是說沒就沒。愈早以書面要求保全愈好,因為超過保存期限或被新資料覆蓋後就難以還原。

Q2安全管理報告我看得到嗎?

鐵路機構依本條第二項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鐵道局提交,報告須含安全理念、組織架構、改進措施、事故檢討等五項。它先存於主管機關手上,民眾在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條件下可嘗試申請;真正價值是拿來和事故當下的實際狀況對照。

Q3沒撞車的小異常,鐵路公司也要處理嗎?

要。本條第一項把事故和異常事件並列,即使沒造成傷亡,鐵路機構也必須蒐集資料、調查原因、採取預防及改進措施,並備供鐵道局查驗。重大事故往往是被忽視的異常事件累積而成。

Q4鐵路法第 56 條之 5 是什麼?

鐵路安全管理核心條款,規範機構調查事故異常、建置安全管理系統、提交年度報告、保存行車紀錄並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Q5安全管理系統是什麼?

鐵路機構為確保營運安全建置、依規則運作並留存紀錄的制度化體系,與航空業安全管理系統同邏輯。

Q6事故和異常事件差在哪?

事故造成傷亡或財損,異常事件未必造成傷亡,但本條把兩者並列,機構義務相同。

Q7安全管理報告要寫哪五項?

安全理念目標、安全管理組織架構與實施方式、確保提升安全的措施、事故與異常事件檢討預防、其他重要事項。

Q8鐵路事故後該怎麼保全行車紀錄?

立即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同時通知鐵路機構與鐵道局,要求保全第三項各項紀錄,趕在覆蓋或逾期前鎖定。

Q9怎麼調閱安全管理報告?

報告存於鐵道局,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同時聲請調閱事故年度與前一年度版本作對照。

Q10怎麼用本條證明鐵路機構有過失?

比對年度安全管理報告承諾的改進措施與事故當下實況,落差就是抽象安全義務轉成具體失職的證明。

Q11事故求償時效多久?

依民法第 197 條,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自事故發生起最長 10 年。

Q12鐵路法 56-5 vs 56-6 差在哪?

56-5 是鐵路機構自己的安全管理與紀錄保存義務,56-6 是鐵道局端的事故檢討職權,前者被監督、後者監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ccidentAbnormal event
觸發條件造成傷亡或財損的事故未必造成傷亡的異常事件
機構義務蒐集資料、調查原因、預防改進、備供查驗相同義務,不得因無傷亡而忽略
對受害者意義直接的求償紀錄來源可證明機構「該查而未查」的失職前因

Accident

觸發條件
造成傷亡或財損的事故
機構義務
蒐集資料、調查原因、預防改進、備供查驗
對受害者意義
直接的求償紀錄來源

Abnormal event

觸發條件
未必造成傷亡的異常事件
機構義務
相同義務,不得因無傷亡而忽略
對受害者意義
可證明機構「該查而未查」的失職前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鉄道事業法(運輸安全マネジメント制度)─ 安全管理規程の届出・記録保存義務
韓國철도안전법(안전관리체계 승인 및 기록 보존)
中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记录保存义务)
德國Allgemeines Eisenbahngesetz (AEG) i.V.m. EU-Eisenbahnsicherheitsrichtlinie 2016/798 ─ Sicherheitsmanagementsystem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système de gestion de la sécurité, directive UE 2016/798)
美國49 CFR Part 270 ─ System Safety Program Plan (FR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1030530 增訂)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   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第三款屬行車事故之規定,與其他二款性質有別,爰移列至本條第一項,並增加「鐵路機構」等文字,以明確本條規範之主體,又為確保鐵路行車安全,避免及預防任何可能造成行車異常狀況之原因,並防止類似狀況之重複發生,故增訂鐵路機構對於行車上所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必須蒐集資料,研究其發生之原因,並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   三、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第三款雖已規定事故之調查研究及鑑定由鐵路機構負責,然因重大事故發生時之影響層面廣大,為期公正真實,增訂第二項由交通部聘請專家對於事故發生經過及原因進行調查,並增訂鐵路機構應配合之義務。   四、增訂第三項規定鐵路機構應定期提出安全管理報告及其內容。

(1090505 修正)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   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鐵路機構就其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應有效保存;其保存之項目、期限及管理事項由交通部定之。   鐵路機構及相關人員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調查。

立法理由依委員提案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1110527 修正)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驗。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鐵道局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鐵路機構就其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應有效保存;其保存之項目、期限及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鐵路機構及相關人員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調查。

立法理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1141223 修正)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驗。   鐵路機構應建置安全管理系統,並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鐵道局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鐵路機構就其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應有效保存;其保存之項目、期限及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鐵路機構及相關人員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調查。   第二項安全管理系統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運輸事故調查法法規
(10305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按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第三款屬行車事故之規定,與其他二款性質有別,爰移列至本條第一項,並增加「鐵路機構」等文字,以明確本條規範之主體,又為確保鐵路行車安全,避免及預防任何可能造成行車異常狀況之原因,並防止類似狀況之重複發生,故增訂鐵路機構對於行車上所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必須蒐集資料,研究其發生之原因,並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   三、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第三款雖已規定事故之調查研究及鑑定由鐵路機構負責,然因重大事故發生時之影響層面廣大,為期公正真實,增訂第二項由交通部聘請專家對於事故發生經過及原因進行調查,並增訂鐵路機構應配合之義務。   四、增訂第三項規定鐵路機構應定期提出安全管理報告及其內容。

(1090505 修正)

依委員提案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1110527 修正)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1141223 修正)

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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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法第 56-5 條規定:「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法第 5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鐵路法第 56-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