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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鐵路法 第 61-3 條

  1. 1.限建範圍公告後,於限建範圍內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依法須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者,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時,檢附各該管主管機關及交通部規定之文件,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
  2. 2.於限建範圍內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依法無須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者,應於行為前,檢附交通部規定之文件,經交通部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
  3. 3.交通部依前二項規定會同審查或審查,認為其行為有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者,得要求申請人變更工程設計、施工方式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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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鐵路法第61條之3規定,限建範圍內施工須經交通部審查許可:須建照者由主管機關會同審查,無須建照者亦須先經交通部許可後始得為之。

Q · 鐵路限建範圍內蓋東西,建照辦好就能開工嗎?

依鐵路法第61條之3,限建範圍內的施工分兩條路:須建築執照者,在申請建照時一併檢附文件,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查許可;依法無須建照者(如砌圍籬、堆放物品、開挖填土),也要在行為前先經交通部審查許可。兩種情形交通部若認為有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都可要求變更工程設計或施工方式。地方建照核准不等於可以動工。

白話解讀

鐵路旁邊的土地分兩種命運。落在「禁建範圍」的,除了蓋鐵路本身幾乎什麼都不准動。落在「限建範圍」的,這條就是你的遊戲規則:你還是可以蓋、可以施工,但多了一道交通部的關卡。最要命的是第二項:就算你做的事依法根本不用申請建照(例如砌圍籬、堆放東西、開挖填土),只要在限建範圍內,你都得先把交通部要的文件備齊、經它審查同意才能動工。更狠的在第三項,交通部只要認為你的工程有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可以直接要你變更設計、改施工方式。也就是說,地方政府核准的建照,到了鐵路這關還能被翻盤。不知道這條的人,常常蓋到一半被勒令停工才發現問題。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61條之3為鐵路限建範圍的事前審查許可規範,建立兩條程序軌道:依法須申請建築執照者,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查;依法無須建照者,由交通部單獨審查。交通部並保有要求變更工程設計或施工方式的權力,以確保鐵路興建與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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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鐵路旁邊的地要蓋房子,建照辦好就能開工了嗎?

如果你的地在鐵路限建範圍內,不行。依第61條之3第一項,這種情形要在申請建築執照時就一併檢附交通部規定的文件,由地方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查許可後才能動工,是兩道關一起過。內行人提示:先確認基地在不在限建範圍,最省事的方式是在買地或設計前就向交通部或當地鐵路機構查詢。

Q2只是砌個圍牆、堆放材料這種不用建照的小工程,也要管嗎?

在限建範圍內要。第61條之3第二項明確規定,依法無須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的行為,也要在行為前檢附交通部規定文件、經交通部審查許可才能做。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不用建照就等於不用申請,這正是被勒令停工的常見原因。

Q3交通部審查後要我改設計,我可以不理它直接蓋嗎?

不建議。第61條之3第三項授權交通部認為有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時,可要求變更工程設計、施工方式或其他適當處理。若不照辦擅自施工,依第61條之4交通部可商請主管機關令你限期停工、修改、拆除。內行人提示:對變更要求有意見時,循行政救濟管道處理,硬幹的代價遠高於溝通。

Q4鐵路旁蓋房子要申請嗎?

在限建範圍內要。須建照者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查,免建照者也要先經交通部審查許可才能動工。

Q5鐵路限建範圍是什麼?

為維護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依第61條之1於鐵路兩側劃定、採許可制管制工程行為的區域,疊在一般土地使用法令之上。

Q6限建範圍和禁建範圍差在哪?

禁建範圍原則上除鐵路設施外全面禁止;限建範圍採許可制,仍可開發但須多過交通部審查一道關。

Q7什麼叫會同審查?

由地方主管機關與交通部共同審查建築申請,建照和鐵路安全審查兩道關一併進行,缺一不可開工。

Q8鐵路限建範圍施工怎麼申請?

確認基地在不在限建範圍 → 判斷是否須建照 → 備齊交通部規定文件 → 走會同或單獨審查 → 取得許可後動工。

Q9怎麼查我的地在不在限建範圍?

向交通部或當地受託鐵路機構查詢勘定公告,最好在買地或設計前就確認,避免圖重畫。

Q10交通部要求變更設計怎麼辦?

要求對方以書面載明法令依據,依意見調整後再取得許可;有意見循訴願等行政救濟管道處理。

Q11被勒令停工後可以怎麼救濟?

對停工、修改、拆除處分不服者,於收受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並爭取可補正的空間。

Q12鐵路限建範圍 vs 捷運限建範圍差在哪?

程序幾乎相同,本條立法藍本就是大眾捷運法第45條之2,差別在主管機關換成捷運主管機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禁建範圍限建範圍
管制強度原則全面禁止(除鐵路設施)許可制,仍可開發
須建照之工程不得為之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查許可
免建照之小工程不得為之行為前經交通部單獨審查許可
交通部變更權不適用(已禁止)有礙行車安全之虞得要求變更設計或施工方式
法條依據鐵路法第61條之2鐵路法第61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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