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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鐵路法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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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限建範圍公告後,於限建範圍內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依法須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者,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時,檢附各該管主管機關及交通部規定之文件,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
  2. 2.於限建範圍內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依法無須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者,應於行為前,檢附交通部規定之文件,經交通部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
  3. 3.交通部依前二項規定會同審查或審查,認為其行為有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者,得要求申請人變更工程設計、施工方式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鐵路法第61條之3規定,限建範圍內施工須經交通部審查許可:須建照者由主管機關會同審查,無須建照者亦須先經交通部許可後始得為之。

Q · 鐵路限建範圍內蓋東西,建照辦好就能開工嗎?

不行。連免建照的小工程都得先過交通部審查

依鐵路法第61條之3,限建範圍內的施工分兩條路:須建築執照者,在申請建照時一併檢附文件,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查許可;依法無須建照者(如砌圍籬、堆放物品、開挖填土),也要在行為前先經交通部審查許可。兩種情形交通部若認為有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都可要求變更工程設計或施工方式。地方建照核准不等於可以動工。

白話解讀

鐵路旁邊的土地分兩種命運。落在「禁建範圍」的,除了蓋鐵路本身幾乎什麼都不准動。落在「限建範圍」的,這條就是你的遊戲規則:你還是可以蓋、可以施工,但多了一道交通部的關卡。最要命的是第二項:就算你做的事依法根本不用申請建照(例如砌圍籬、堆放東西、開挖填土),只要在限建範圍內,你都得先把交通部要的文件備齊、經它審查同意才能動工。更狠的在第三項,交通部只要認為你的工程有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可以直接要你變更設計、改施工方式。也就是說,地方政府核准的建照,到了鐵路這關還能被翻盤。不知道這條的人,常常蓋到一半被勒令停工才發現問題。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61條之3為鐵路限建範圍的事前審查許可規範,建立兩條程序軌道:依法須申請建築執照者,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查;依法無須建照者,由交通部單獨審查。交通部並保有要求變更工程設計或施工方式的權力,以確保鐵路興建與行車安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鐵路旁邊的地要蓋房子,建照辦好就能開工了嗎?

如果你的地在鐵路限建範圍內,不行。依第61條之3第一項,這種情形要在申請建築執照時就一併檢附交通部規定的文件,由地方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查許可後才能動工,是兩道關一起過。內行人提示:先確認基地在不在限建範圍,最省事的方式是在買地或設計前就向交通部或當地鐵路機構查詢。

Q2只是砌個圍牆、堆放材料這種不用建照的小工程,也要管嗎?

在限建範圍內要。第61條之3第二項明確規定,依法無須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的行為,也要在行為前檢附交通部規定文件、經交通部審查許可才能做。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不用建照就等於不用申請,這正是被勒令停工的常見原因。

Q3交通部審查後要我改設計,我可以不理它直接蓋嗎?

不建議。第61條之3第三項授權交通部認為有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時,可要求變更工程設計、施工方式或其他適當處理。若不照辦擅自施工,依第61條之4交通部可商請主管機關令你限期停工、修改、拆除。內行人提示:對變更要求有意見時,循行政救濟管道處理,硬幹的代價遠高於溝通。

Q4鐵路旁蓋房子要申請嗎?

在限建範圍內要。須建照者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查,免建照者也要先經交通部審查許可才能動工。

Q5鐵路限建範圍是什麼?

為維護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依第61條之1於鐵路兩側劃定、採許可制管制工程行為的區域,疊在一般土地使用法令之上。

Q6限建範圍和禁建範圍差在哪?

禁建範圍原則上除鐵路設施外全面禁止;限建範圍採許可制,仍可開發但須多過交通部審查一道關。

Q7什麼叫會同審查?

由地方主管機關與交通部共同審查建築申請,建照和鐵路安全審查兩道關一併進行,缺一不可開工。

Q8鐵路限建範圍施工怎麼申請?

確認基地在不在限建範圍 → 判斷是否須建照 → 備齊交通部規定文件 → 走會同或單獨審查 → 取得許可後動工。

Q9怎麼查我的地在不在限建範圍?

向交通部或當地受託鐵路機構查詢勘定公告,最好在買地或設計前就確認,避免圖重畫。

Q10交通部要求變更設計怎麼辦?

要求對方以書面載明法令依據,依意見調整後再取得許可;有意見循訴願等行政救濟管道處理。

Q11被勒令停工後可以怎麼救濟?

對停工、修改、拆除處分不服者,於收受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並爭取可補正的空間。

Q12鐵路限建範圍 vs 捷運限建範圍差在哪?

程序幾乎相同,本條立法藍本就是大眾捷運法第45條之2,差別在主管機關換成捷運主管機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禁建範圍限建範圍
管制強度原則全面禁止(除鐵路設施)許可制,仍可開發
須建照之工程不得為之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查許可
免建照之小工程不得為之行為前經交通部單獨審查許可
交通部變更權不適用(已禁止)有礙行車安全之虞得要求變更設計或施工方式
法條依據鐵路法第61條之2鐵路法第61條之3

禁建範圍

管制強度
原則全面禁止(除鐵路設施)
須建照之工程
不得為之
免建照之小工程
不得為之
交通部變更權
不適用(已禁止)
法條依據
鐵路法第61條之2

限建範圍

管制強度
許可制,仍可開發
須建照之工程
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查許可
免建照之小工程
行為前經交通部單獨審查許可
交通部變更權
有礙行車安全之虞得要求變更設計或施工方式
法條依據
鐵路法第61條之3

立法沿革 1

(1030530 增訂)

限建範圍公告後,於限建範圍內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依法須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者,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時,檢附各該管主管機關及交通部規定之文件,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   於限建範圍內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依法無須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者,應於行為前,檢附交通部規定之文件,經交通部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   交通部依前二項規定會同審查或審查,認為其行為有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者,得要求申請人變更工程設計、施工方式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鐵路兩側之限建範圍內,第三人之工程、開發及利用行為影響鐵路設施或行車安全,爰於第一項規定其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時,檢附各該管主管機關及交通部規定之文件,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   三、至如依法無須另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時,則於第二項明定應經交通部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   四、第三項明定交通部於會同審查或審查時,得要求申請人變更工程設計、施工方式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俾確保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   五、本條參考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增訂。

(10305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鐵路兩側之限建範圍內,第三人之工程、開發及利用行為影響鐵路設施或行車安全,爰於第一項規定其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時,檢附各該管主管機關及交通部規定之文件,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   三、至如依法無須另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時,則於第二項明定應經交通部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   四、第三項明定交通部於會同審查或審查時,得要求申請人變更工程設計、施工方式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俾確保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   五、本條參考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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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法第 61-3 條規定:「限建範圍公告後,於限建範圍內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依法須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者,應於申請建築執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法第 6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鐵路法第 6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