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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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鐵路法第 65 條對車票黃牛加價出售按張數處運價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對以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搶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三百萬元罰金。
Q · 用搶票外掛幫家人搶台鐵票,會犯法嗎?
會。用程式搶票最重關五年,與賺不賺錢無關
依鐵路法第 65 條第二項,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而購得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重點在「使用外掛、自動腳本」這個手段本身,不在於你有沒有轉賣、賺不賺錢。手動上網搶票不在此限。
白話解讀
每逢過年、清明連假,台鐵票一開賣就秒殺。有人寫程式、掛外掛幫自己或全家連線搶票,覺得這是「科技能力」。法律不這樣看。本條第二項說:用不正方法把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灌進訂票系統而搶到票或取得訂票、取票憑證,最重五年有期徒刑,可併科三百萬元罰金。這不是罰鍰,是真正的刑事前科。第一項則對準黃牛:把車票或取票憑證加價轉賣牟利,按你賣的「張數」計算,每張處運價的十倍到五十倍罰鍰。重點是按張數乘倍數累加,賣越多罰越兇,金額可以遠超你賺的價差。很多人以為黃牛頂多沒收了事,其實兩種行為分屬行政罰與刑事罰,後者會在你身上留下案底。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 65 條為車票交易與訂票系統的罰則條文,分兩層:第一項對車票或取票憑證的加價轉賣圖利課以行政罰鍰,按張數乘運價十倍至五十倍累加;第二項對以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搶票者課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分屬行政罰與刑事罰兩種制裁體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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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過年幫全家連線搶台鐵票,會被關嗎?
看你用什麼方法。自己手動上網、手動重整搶票,就算搶到很多張,也不在本條第二項處罰範圍。但如果你用搶票外掛、自動腳本對訂票系統輸入不正指令,就可能落入第二項,最重五年有期徒刑、可併科三百萬元罰金,跟你有沒有賣票、賺不賺錢無關。真正踩線的是工具而非張數。
Q2我多買的票原價轉賣給網友,算黃牛嗎?
原價轉讓不算。第一項處罰的是加價出售圖利,重點在加價牟利。你按原價轉手、甚至只收回手續費,不構成本條的黃牛。但只要加價賺差,哪怕一張多兩百元,就可能按張數處運價十到五十倍罰鍰。留下原價轉讓的對話與金流紀錄,是日後證明自己沒有牟利的關鍵。
Q3罰鍰運價的十倍到五十倍到底是多少錢?
以該車票的運價為基準乘上倍數,再按你出售的張數累加。例如一張運價八百元的票,最低十倍是八千元,最高五十倍是四萬元,而且是每一張分別計算。賣得越多、票價越高,罰得越重,金額常遠超黃牛賺的價差。這種按張數乘倍數的設計就是要讓黃牛無利可圖。
Q4鐵路法第 65 條是什麼?
規範車票交易的罰則條文,第一項罰黃牛加價(行政罰鍰),第二項罰程式搶票(刑事徒刑),兩種制裁體系並存。
Q5什麼叫不正方法輸入電腦搶票?
用搶票外掛、自動腳本對訂票系統輸入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藉以購得車票或取得訂票、取票憑證的行為。
Q6鐵路法65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是行政罰鍰、罰黃牛加價、不留前科;第二項是刑事徒刑、罰程式搶票、會留刑事案底。
Q7黃牛罰鍰按張數累加是什麼意思?
罰鍰以每張車票運價乘十到五十倍後逐張累加,賣十張就十張各自乘倍數加總,金額常破百萬。
Q8鐵路法65條黃牛怎麼檢舉?
保留刊登頁面、加價金額、對話紀錄與張數證據,向台鐵或當地警察機關檢舉,主管機關按張數開罰。
Q9黃牛罰鍰金額怎麼算?
單張運價 × 倍數(10~50)× 張數。例如一張八百元票、罰二十倍、賣五張=八萬元。
Q10被控程式搶票要花多少錢處理?
刑事偵查階段律師費依個案,通常數萬元起;若進入審判另計,及早諮詢可評估緩起訴或認罪協商空間。
Q11怎麼證明對方是用程式搶票?
可提供異常下單速度、批量帳號、系統日誌等線索向警方檢舉,由偵查機關調取訂票系統紀錄查證。
Q12鐵路法65條第二項 vs 刑法339條之3哪個適用?
鐵路法65條第二項是針對訂票系統的特別規定,刑法339條之3是電腦詐欺普通規定,特別法優先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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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670714 全文修正)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1030530 修正)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係67年7月26日修訂公布施行迄今,歷經36年均未曾檢討修正,導致處罰過輕,難使有意犯者心生警惕,故修正原條文,明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二、第二項明定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051021 修正)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鐵路黃牛」以非法手段利用網路大量訂票,造成返鄉民眾一票難求,但由於罰鍰過輕,無法遏止為貪圖暴利的不法業者,因此增加車票價格之罰鍰倍數及金額。
(1141223 修正)
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其運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加價出售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照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 不正利益名詞
- 按名詞
- 罰鍰名詞
- 不正方法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罰金名詞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規定係67年7月26日修訂公布施行迄今,歷經36年均未曾檢討修正,導致處罰過輕,難使有意犯者心生警惕,故修正原條文,明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二、第二項明定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鐵路黃牛」以非法手段利用網路大量訂票,造成返鄉民眾一票難求,但由於罰鍰過輕,無法遏止為貪圖暴利的不法業者,因此增加車票價格之罰鍰倍數及金額。
照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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