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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鐵路法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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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 三、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 四、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者。
  2. 2.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停止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其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改正,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四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恢復營運,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至其恢復營運為止,並得廢止其立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鐵路法第 66 條對未核准興建、未核准營運、違法運價、擅自停業四種違規,處一百萬至五百萬元罰鍰並按日連罰。

Q · 觀光小火車經營不下去,可以直接停駛收掉嗎?

不行,擅自停駛最高罰五百萬還按日連罰

依鐵路法第 66 條第一項第四款,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令其立即恢復營運,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至恢復營運為止,嚴重者廢止其立案。想退場必須先向交通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停業,不能片面公告停駛。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鐵路是國家的事,跟民間無關。錯了。烏來台車、阿里山林鐵、糖廠觀光小火車、工廠裡的專用運輸軌道,這些全都是法律管的「鐵路」,而且管得比你想的嚴。這一條專門對付四件事:沒拿到核准就蓋、就營運、就漲價,還有最容易被忽略的第四款,不是天災卻擅自停止營運。為什麼第四款最毒?因為它把「我不想做了」變成違法。你開的觀光鐵路經營不下去想收掉,不能自己關門了事,得依法處理,否則最高罰五百萬,而且按日連續處罰,一天一張,罰到你恢復營運為止,嚴重的還直接廢止你的立案。罰鍰不是上限封頂的一次性懲罰,是會隨著你拖延而滾雪球的計時器。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 66 條為軌道運輸的行政罰則總則,針對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的四種違規行為——未經核准興建或經營、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未依核定實施運價、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停止營運——課處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並搭配按日連續處罰與廢止立案的加重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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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觀光小火車生意做不下去,可以直接停駛嗎?

不能說停就停。鐵路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停止營運,最高罰五百萬,還會被命令立即恢復營運,不從就按日連罰。想退場必須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內行人提示:不敷成本、沒客人都不算不可抗力,只有天災、重大事故這種真正無法抗拒的事由才免責,想收攤一定要走報准程序。

Q2園區裡載客的小火車也要被鐵路法管嗎?

可能要。關鍵不在它叫什麼名字,而在是否符合鐵路法第二條對專用鐵路的定義。一旦被認定是鐵路,未經核准興建或營運就觸發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起跳一百萬。內行人提示:很多業者誤把它當遊樂設施報備,等到出事或被檢舉才發現分類錯誤,動工前就該向交通主管機關釐清屬性。

Q3被罰了還按日連續處罰,到底會罰到什麼時候?

罰到你改正或恢復營運為止。這不是一次性罰鍰,是每拖一天生一張新單,金額不斷累加,嚴重的還直接廢止立案。內行人提示:收到限期改正公文後的那段期限是止血關鍵,在期限內完成改正按日連罰就不會起算,拖過期限才是真正開始失血。

Q4鐵路法第 66 條在罰什麼?

罰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四種違規:未核准興建或經營、未履勘核准就營運、未依核定運價收費、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停業,罰一百萬至五百萬元。

Q5四款違規差在哪?

前三款是開張、營運、定價的事前核准違反,第四款是退場端的擅自停業;前兩款令立即停止、第三款令改正、第四款令恢復營運,併同處置不同。

Q6什麼叫專用鐵路?

為特定企業或機構自身運輸需要設置的軌道系統,工廠運輸軌道、園區載客小火車只要符合鐵路法第二條定義就受納管。

Q7按日連續處罰跟一般罰鍰差在哪?

一般罰鍰是一次性,按日連罰是從不遵行改正命令起每天生一張新單金額累加,直到改正或恢復營運,嚴重者廢止立案。

Q8觀光鐵路想合法停止營運怎麼做?

確認非不可抗力後,向交通主管機關報准停業 → 提報替代運輸方案 → 取得核准 → 依核准期程公告,不可自行先停。

Q9被罰後罰鍰怎麼算到停?

罰鍰本身一百萬至五百萬一筆,按日連罰則從不遵行改正命令的每一日重新起算累加,改正或恢復營運當日停止生長。

Q10對裁罰不服要花多少成本救濟?

訴願不收裁判費但有時限,須在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提出;後續行政訴訟才有裁判費與律師費,建議先評估改正止血成本。

Q11怎麼證明停業是不可抗力可免責?

備齊天災、重大事故的客觀證據(氣象紀錄、事故鑑定、搶修紀錄),證明非業者所能抗拒,這是第四款唯一免責空間。

Q12鐵路法 66 條 vs 遊樂設施安全規範哪個適用?

看軌道是否被認定為鐵路。被認定鐵路就適用鐵路法核准與罰則,當遊樂設施報備是常見分類錯誤,會讓合規方向走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鉄道事業法(鉄道事業の許可・運賃認可・事業の休止廃止規制)
韓國철도사업법(철도사업 면허·운임 규제·휴업 폐업 규제)
中國铁路法(铁路建设、运营许可与运价管理相关规定)
德國Allgemeines Eisenbahngesetz (AEG)(Genehmigung und Betriebspflicht der Eisenbahnen)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partie ferroviaire(autorisation et obligations d'exploitation)
美國49 U.S.C. Subtitle V(Surface Transportation Board / FRA 鐵路營運與停駛管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670714 全文修正)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撤銷其立案:   一、違反本法致有害公益、公安之行為者。   二、私收外股或私借外資者。   三、非由不可抗力,停止運輸,繼續至三個月以上者。   四、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前項處分停止營業期間,或撤銷立案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

(0900508 修正)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   三、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   四、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停止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其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改正,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四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恢復營運,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至其恢復營運為止,並得廢止其立案。

立法理由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撤銷,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爰加以修正之。

(0670714 全文修正)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撤銷其立案:   一、違反本法致有害公益、公安之行為者。   二、私收外股或私借外資者。   三、非由不可抗力,停止運輸,繼續至三個月以上者。   四、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前項處分停止營業期間,或撤銷立案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

(0900508 修正)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撤銷,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爰加以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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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法第 66 條規定:「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條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鐵路法第 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