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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鐵路直線軌距為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軌距者,兩曲線間最短直線,應為二十公尺以上,兩同向曲線間之直線短於二十公尺時,應改用複曲線。反向曲線間限於地形不能插入二十公尺以上直線時,應用曲線遞減法將兩曲線直接連接為連續介曲線。
  2. 七百六十二公厘軌距者,兩曲線間最短直線應為十公尺以上,同向曲線間之直線短於十公尺時,應以複曲線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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