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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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市道、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區道與市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市道路線系統;鄉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縣道路線系統。
- 2.市區道路與專用公路以外之公路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公路路線系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5 條規定不同等級公路共線時,共用路段劃歸較高等級系統,國道吸收省道、省道吸收市縣道,決定養護與國賠責任機關。
Q · 一段路同時是國道又是省道,出事要找哪個機關?
找國道系統的管理機關,較高等級吸收較低等級
依公路法第 5 條,省道與國道共用同一路線時,共用部分劃歸國道路線系統,責任跟著劃歸的系統走,不是兩個機關各管一半。劃歸到哪一級,那一級的管理機關就是該段路面養護與國家賠償的負責對象。判斷順序固定:國道 > 省道 > 市道 > 縣道 > 鄉道、區道,市區道路與公路重疊則劃歸公路路線系統。
白話解讀
同一段柏油路,可能同時是國道也是省道。當兩個身分重疊,誰說了算?公路法第5條給出一條清楚的規則:等級高的吃掉等級低的。國道和省道共用一段路,共用部分劃歸國道;省道和市道、縣道共用,劃歸省道;市道和區道共用劃歸市道,縣道和鄉道共用劃歸縣道。一句話:重疊路段歸給較高等級的系統。這聽起來像官僚的內部分工,但它其實在回答一個對你很實際的問題,當你在這種共線路段出事,到底哪一個機關要負責養護、哪一個機關是你的國賠對象。劃歸誰,誰就是那個要為這段路負責的人。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5 條為路線等級重疊時的歸屬規範:當兩種不同等級的公路使用同一路段,共同使用部分一律劃歸較高等級之路線系統(國道吸收省道、省道吸收市道與縣道、市道吸收區道、縣道吸收鄉道);市區道路與專用公路以外之公路重疊時,劃歸公路路線系統。其效果是把共線路段的管理權責與賠償義務集中於單一系統。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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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段路同時是國道又是省道,出事到底要找誰?
找國道系統的管理機關。公路法第 5 條規定省道與國道共用路段,共用部分劃歸國道,責任跟著劃歸的系統走,不是兩邊一起管。判斷重疊路段記住口訣:等級高的吃等級低的,劃歸到哪一級,哪一級就是你陳情或國賠的對象。
Q2市區道路和公路重疊的那段,算市區道路還是公路?
算公路。第二項明定,市區道路與專用公路以外之公路使用同一路線時,共用部分劃歸公路路線系統,等於適用公路法的管理體系,相關權益要依公路法主張,而非市區道路條例。
Q3公路法第 5 條是什麼?
規範不同等級公路共用同一路線時,共用部分一律劃歸較高等級之路線系統,是共線路段的責任歸屬規則。
Q4什麼叫路線劃歸?
不同等級公路重疊時,把共用部分歸入較高等級系統的處理方式,等級高的吸收等級低的。
Q5公路有哪些等級?
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等級高低決定劃歸方向,定義見公路法第 2 條。
Q6什麼是賠償義務機關?
公共設施因管理欠缺致生損害時依國家賠償法應負責的管理機關,共線路段由劃歸的系統機關擔任。
Q7共線路段出事怎麼判斷要告誰?
先確認重疊等級,套用第 5 條較高等級吸收較低等級,鎖定劃歸系統的管理機關。
Q8怎麼查一段路被劃歸哪個等級?
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或交通部公路單位查詢路線系統公告,確認該路段的系統歸屬。
Q9共線路段國賠怎麼提?
依國家賠償法向劃歸系統的管理機關提出書面請求,避免寄錯較低等級機關被退件耗時效。
Q10怎麼避免在重疊路段被兩機關互推?
先用第 5 條判斷劃歸等級鎖定單一機關,再依國賠程序出手,不要同時對兩個機關陳情。
Q11國道和省道共線那段算國道還是省道?
算國道。國道等級高,吸收省道,共用部分劃歸國道路線系統。
Q12市區道路 vs 公路重疊算哪一邊?
算公路。第二項明定共用部分劃歸公路路線系統,適用公路法而非市區道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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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疊組合 | 劃歸系統 | 責任機關層級 |
|---|---|---|
| 省道 + 國道 | 國道路線系統 | 中央(國道) |
| 市道、縣道 + 省道 | 省道路線系統 | 省道系統 |
| 區道 + 市道 | 市道路線系統 | 市道系統 |
| 鄉道 + 縣道 | 縣道路線系統 | 縣道系統 |
| 市區道路 + 一般公路 | 公路路線系統 | 公路系統(非市區道路) |
劃歸系統
- 省道 + 國道
- 國道路線系統
- 市道、縣道 + 省道
- 省道路線系統
- 區道 + 市道
- 市道路線系統
- 鄉道 + 縣道
- 縣道路線系統
- 市區道路 + 一般公路
- 公路路線系統
責任機關層級
- 省道 + 國道
- 中央(國道)
- 市道、縣道 + 省道
- 省道系統
- 區道 + 市道
- 市道系統
- 鄉道 + 縣道
- 縣道系統
- 市區道路 + 一般公路
- 公路系統(非市區道路)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480616 制定)
國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省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 市區道路與國道或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或省道路線系統。
(0600122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汽車,指在公路及市區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0730113 全文修正)
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鄉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縣道路線系統。 市區道路與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路線系統。
(1020618 修正)
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市道、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區道與市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市道路線系統;鄉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縣道路線系統。 市區道路與專用公路以外之公路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公路路線系統。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訂市道與省道及區道與市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之路線歸屬。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資簡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國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省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 市區道路與國道或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或省道路線系統。
本法所稱汽車,指在公路及市區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鄉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縣道路線系統。 市區道路與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路線系統。
一、第一項增訂市道與省道及區道與市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之路線歸屬。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資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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