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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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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市道、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區道與市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市道路線系統;鄉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縣道路線系統。
  2. 2.市區道路與專用公路以外之公路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公路路線系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5 條規定不同等級公路共線時,共用路段劃歸較高等級系統,國道吸收省道、省道吸收市縣道,決定養護與國賠責任機關。

Q · 一段路同時是國道又是省道,出事要找哪個機關?

找國道系統的管理機關,較高等級吸收較低等級

依公路法第 5 條,省道與國道共用同一路線時,共用部分劃歸國道路線系統,責任跟著劃歸的系統走,不是兩個機關各管一半。劃歸到哪一級,那一級的管理機關就是該段路面養護與國家賠償的負責對象。判斷順序固定:國道 > 省道 > 市道 > 縣道 > 鄉道、區道,市區道路與公路重疊則劃歸公路路線系統。

白話解讀

同一段柏油路,可能同時是國道也是省道。當兩個身分重疊,誰說了算?公路法第5條給出一條清楚的規則:等級高的吃掉等級低的。國道和省道共用一段路,共用部分劃歸國道;省道和市道、縣道共用,劃歸省道;市道和區道共用劃歸市道,縣道和鄉道共用劃歸縣道。一句話:重疊路段歸給較高等級的系統。這聽起來像官僚的內部分工,但它其實在回答一個對你很實際的問題,當你在這種共線路段出事,到底哪一個機關要負責養護、哪一個機關是你的國賠對象。劃歸誰,誰就是那個要為這段路負責的人。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5 條為路線等級重疊時的歸屬規範:當兩種不同等級的公路使用同一路段,共同使用部分一律劃歸較高等級之路線系統(國道吸收省道、省道吸收市道與縣道、市道吸收區道、縣道吸收鄉道);市區道路與專用公路以外之公路重疊時,劃歸公路路線系統。其效果是把共線路段的管理權責與賠償義務集中於單一系統。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一段路同時是國道又是省道,出事到底要找誰?

找國道系統的管理機關。公路法第 5 條規定省道與國道共用路段,共用部分劃歸國道,責任跟著劃歸的系統走,不是兩邊一起管。判斷重疊路段記住口訣:等級高的吃等級低的,劃歸到哪一級,哪一級就是你陳情或國賠的對象。

Q2市區道路和公路重疊的那段,算市區道路還是公路?

算公路。第二項明定,市區道路與專用公路以外之公路使用同一路線時,共用部分劃歸公路路線系統,等於適用公路法的管理體系,相關權益要依公路法主張,而非市區道路條例。

Q3公路法第 5 條是什麼?

規範不同等級公路共用同一路線時,共用部分一律劃歸較高等級之路線系統,是共線路段的責任歸屬規則。

Q4什麼叫路線劃歸?

不同等級公路重疊時,把共用部分歸入較高等級系統的處理方式,等級高的吸收等級低的。

Q5公路有哪些等級?

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等級高低決定劃歸方向,定義見公路法第 2 條。

Q6什麼是賠償義務機關?

公共設施因管理欠缺致生損害時依國家賠償法應負責的管理機關,共線路段由劃歸的系統機關擔任。

Q7共線路段出事怎麼判斷要告誰?

先確認重疊等級,套用第 5 條較高等級吸收較低等級,鎖定劃歸系統的管理機關。

Q8怎麼查一段路被劃歸哪個等級?

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或交通部公路單位查詢路線系統公告,確認該路段的系統歸屬。

Q9共線路段國賠怎麼提?

依國家賠償法向劃歸系統的管理機關提出書面請求,避免寄錯較低等級機關被退件耗時效。

Q10怎麼避免在重疊路段被兩機關互推?

先用第 5 條判斷劃歸等級鎖定單一機關,再依國賠程序出手,不要同時對兩個機關陳情。

Q11國道和省道共線那段算國道還是省道?

算國道。國道等級高,吸收省道,共用部分劃歸國道路線系統。

Q12市區道路 vs 公路重疊算哪一邊?

算公路。第二項明定共用部分劃歸公路路線系統,適用公路法而非市區道路條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重疊組合劃歸系統責任機關層級
省道 + 國道國道路線系統中央(國道)
市道、縣道 + 省道省道路線系統省道系統
區道 + 市道市道路線系統市道系統
鄉道 + 縣道縣道路線系統縣道系統
市區道路 + 一般公路公路路線系統公路系統(非市區道路)

劃歸系統

省道 + 國道
國道路線系統
市道、縣道 + 省道
省道路線系統
區道 + 市道
市道路線系統
鄉道 + 縣道
縣道路線系統
市區道路 + 一般公路
公路路線系統

責任機關層級

省道 + 國道
中央(國道)
市道、縣道 + 省道
省道系統
區道 + 市道
市道系統
鄉道 + 縣道
縣道系統
市區道路 + 一般公路
公路系統(非市區道路)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480616 制定)

國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省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   市區道路與國道或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或省道路線系統。

(0600122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汽車,指在公路及市區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0730113 全文修正)

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鄉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縣道路線系統。   市區道路與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路線系統。

(1020618 修正)

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市道、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區道與市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市道路線系統;鄉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縣道路線系統。   市區道路與專用公路以外之公路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公路路線系統。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訂市道與省道及區道與市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之路線歸屬。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資簡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80616 制定)

國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省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   市區道路與國道或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或省道路線系統。

(0600122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汽車,指在公路及市區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0730113 全文修正)

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鄉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縣道路線系統。   市區道路與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路線系統。

(1020618 修正)

一、第一項增訂市道與省道及區道與市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之路線歸屬。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資簡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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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5 條規定:「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市道、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