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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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 2.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 3.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編號。
- 4.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制定之程序。
- 5.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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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4 條規定,全國公路路線系統須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國道省道報行政院核定公告,其餘等級報中央核定公告,廢止採同一程序。
Q · 聽說附近要開一條新路,怎麼確認是不是真的?
看有沒有核定公告,公告了才算數
依公路法第 4 條,公路路線系統的制定要經「擬訂—核定—公告」三道關卡:國道、省道報行政院核定公告,市道、區道、縣道、鄉道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沒走完公告程序之前,都還停留在規劃階段,對外不生效力;廢止一條既成公路也要走同一套程序。
深度解讀
一條路怎麼從一塊地變成官方認證的「公路」?背後有一套你看不到的核定流程,而這個流程跟你家的土地價值可能直接相關。公路法第4條規定,國道、省道由中央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公告;市道、區道、縣道、鄉道由地方擬訂報中央核定公告。重點在「核定公告」四個字:路線系統不是哪個官員說了算,是要經過法定程序、正式公告才生效。同樣地,要廢止一條公路,也得走同一套程序,不能默默拿掉。對你而言,當一條公路被劃定或廢止,它的用地範圍、徵收與否、周邊地價都會跟著動。看得懂這套程序,你就知道一條路的命運到了哪一步,而不是等里長口頭轉述才知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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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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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 115.01.12. 院臺交字第1141038665號公告
- 交通部 114.11.10. 交路字第1145015871號公告
- 交通部 114.10.27. 交路字第1145015082號公告
- 交通部 114.02.20. 交路字第1145002424號公告
- 交通部 114.02.17. 交路字第1145002284號公告
- 交通部 113.11.06. 交路字第1135015165號公告
- 交通部 113.11.06. 交路字第1135015471號公告
- 交通部 113.10.25. 交路字第1135015122號公告
立法沿革 5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2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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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