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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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 2.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 3.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編號。
- 4.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制定之程序。
- 5.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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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4 條規定,全國公路路線系統須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國道省道報行政院核定公告,其餘等級報中央核定公告,廢止採同一程序。
Q · 聽說附近要開一條新路,怎麼確認是不是真的?
看有沒有核定公告,公告了才算數
依公路法第 4 條,公路路線系統的制定要經「擬訂—核定—公告」三道關卡:國道、省道報行政院核定公告,市道、區道、縣道、鄉道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沒走完公告程序之前,都還停留在規劃階段,對外不生效力;廢止一條既成公路也要走同一套程序。
白話解讀
一條路怎麼從一塊地變成官方認證的「公路」?背後有一套你看不到的核定流程,而這個流程跟你家的土地價值可能直接相關。公路法第4條規定,國道、省道由中央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公告;市道、區道、縣道、鄉道由地方擬訂報中央核定公告。重點在「核定公告」四個字:路線系統不是哪個官員說了算,是要經過法定程序、正式公告才生效。同樣地,要廢止一條公路,也得走同一套程序,不能默默拿掉。對你而言,當一條公路被劃定或廢止,它的用地範圍、徵收與否、周邊地價都會跟著動。看得懂這套程序,你就知道一條路的命運到了哪一步,而不是等里長口頭轉述才知道。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4 條為公路路線系統的制定程序性規範,要求全國公路路線系統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並按公路等級(國道、省道由行政院核定;市道、區道、縣道、鄉道由中央核定)分別經擬訂、核定、公告後生效;市區道路經程序劃歸者視同公路,路線系統的廢止亦準用同一程序。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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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聽說我家附近要開一條新路,怎麼確認是真的?
看有沒有經過核定公告。依第4條,國道、省道報行政院核定公告,其他等級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沒公告之前都還在規劃階段。路線系統一旦核定公告,用地範圍就定下來,可能影響你的土地,與其等通知,不如在規劃階段就主動關注公告。
Q2公路可以隨便廢掉嗎?我家路被廢了怎麼辦?
不能隨便廢。第六項規定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的廢止,要依第一項、第二項制定的同一套程序辦理,也就是要擬訂、核定、公告。廢止牽涉用地與周邊權益,留意公告並在程序中表達意見,比事後抗爭有效得多。
Q3公路路線系統由誰核定?
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公告;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均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Q4市區道路算公路嗎?
市區道路依程序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適用公路法;但要先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會商擬訂,並準用核定公告程序,沒走完程序前法律上還不是公路。
Q5公路法第 4 條是什麼?
規範公路路線系統的制定程序,要求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並按公路等級分別經擬訂、核定、公告後生效。
Q6公路有哪些等級、各由誰核定?
國道、省道報行政院核定公告;市道、區道、縣道、鄉道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Q7什麼叫核定公告?
路線系統經主管機關擬訂、上級核定後對外正式公告,是對外生效與人民知悉的法定節點,沒公告就不生效。
Q8視同公路是什麼意思?
市區道路依程序劃歸公路路線系統後,法律上等同公路、適用公路法,管理權責與養護責任隨之改變。
Q9怎麼確認一條公路是否已核定公告?
先判斷等級,再查行政院公報或交通部公路局公告(國道省道)、地方公路主管機關(市縣道),以公告日期為生效節點。
Q10我家路被列入廢止,可以做什麼?
廢止須依第一項、第二項同程序辦理並公告,主動查公告、在程序中以書面表達意見,並評估周邊地價與用地影響。
Q11公路規劃階段我能在哪裡表達意見?
在尚未核定公告前向擬訂機關(中央或地方公路主管機關)提出書面意見,此階段影響力遠大於定案後抗爭。
Q12怎麼查公路用地是否影響我的土地?
比對核定公告的路線用地範圍與地籍圖,必要時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用地範圍圖,再評估是否進入徵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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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等級 | 擬訂機關 | 核定機關 | 生效要件 |
|---|---|---|---|
| 國道、省道 |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 行政院 | 核定公告 |
| 市道、區道 | 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 |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 核定公告 |
| 縣道、鄉道 | 縣(市)公路主管機關 |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 核定公告 |
| 劃歸之市區道路 | 中央/直轄市/縣(市)會商擬訂 | 準用前項規定 | 核定公告後視同公路 |
擬訂機關
- 國道、省道
-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 市道、區道
- 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
- 縣道、鄉道
- 縣(市)公路主管機關
- 劃歸之市區道路
- 中央/直轄市/縣(市)會商擬訂
核定機關
- 國道、省道
- 行政院
- 市道、區道
-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 縣道、鄉道
-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 劃歸之市區道路
- 準用前項規定
生效要件
- 國道、省道
- 核定公告
- 市道、區道
- 核定公告
- 縣道、鄉道
- 核定公告
- 劃歸之市區道路
- 核定公告後視同公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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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交通部 115.06.08. 交運字第1155007856號公告
- 交通部 115.01.19. 交路字第1155000681號公告
- 行政院 115.01.12. 院臺交字第1141038665號公告
- 交通部 114.11.10. 交路字第1145015871號公告
- 交通部 114.10.27. 交路字第1145015082號公告
- 交通部 114.02.20. 交路字第1145002424號公告
- 交通部 114.02.17. 交路字第1145002284號公告
- 交通部 113.11.06. 交路字第1135015165號公告
- 交通部 113.11.06. 交路字第1135015471號公告
- 交通部 113.10.25. 交路字第1135015122號公告
立法沿革 5 版
(0480616 制定)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制定程序,依左列之規定: 一、國道由交通部擬定,呈報行政院核定公布。 二、省道由省政府擬定,送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後公布。 三、縣鄉道由縣政府擬定,呈報省政府核定公布,並轉報交通部備案。 四、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視同公路之路線,由省縣市各級政府分別擬定,並比照上列各款之程序辦理。
(0600122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公路,或其附屬之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站等,供他人通行汽車或停放汽車,收取費用之事業。
(0730113 全文修正)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及捷運系統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左: 一、國道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省道由省政府擬訂,送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後公告。 三、縣、鄉道由縣政府擬訂,報請省政府核定公告,轉報交通部備案。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交通部、省(市)或縣(市)政府分別會商擬訂,準用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適用前二項制定之程序。
(0910118 修正)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左: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前二項制定之程序。
立法理由一、刪除第一項中「及捷運系統」等字。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第二款省道制定程序修正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併列於同項第一款,並將第二款刪除;另第三款移列第二款,並將縣、鄉道制定程序,修正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三、刪除第二項有關省政府會商擬訂市區道路納入公路系統制定程序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1020618 修正)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編號。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制定之程序。 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第二款,規定市道、區道之制定程序,原第二款移列第三款。 二、考量部分縣(市)行政區域調整後,其境內原有多數跨二縣(市)之縣道將改制定為市道,為避免改制後,其編號與原有縣道編號不一致,造成用路人混淆,爰增訂第三項,定明市道、縣道路線系統在核定公告前,由交通部統一編號。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修正原引項次。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2 條條文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制定程序,依左列之規定: 一、國道由交通部擬定,呈報行政院核定公布。 二、省道由省政府擬定,送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後公布。 三、縣鄉道由縣政府擬定,呈報省政府核定公布,並轉報交通部備案。 四、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視同公路之路線,由省縣市各級政府分別擬定,並比照上列各款之程序辦理。
本法所稱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公路,或其附屬之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站等,供他人通行汽車或停放汽車,收取費用之事業。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及捷運系統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左: 一、國道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省道由省政府擬訂,送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後公告。 三、縣、鄉道由縣政府擬訂,報請省政府核定公告,轉報交通部備案。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交通部、省(市)或縣(市)政府分別會商擬訂,準用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適用前二項制定之程序。
一、刪除第一項中「及捷運系統」等字。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第二款省道制定程序修正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併列於同項第一款,並將第二款刪除;另第三款移列第二款,並將縣、鄉道制定程序,修正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三、刪除第二項有關省政府會商擬訂市區道路納入公路系統制定程序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第二款,規定市道、區道之制定程序,原第二款移列第三款。 二、考量部分縣(市)行政區域調整後,其境內原有多數跨二縣(市)之縣道將改制定為市道,為避免改制後,其編號與原有縣道編號不一致,造成用路人混淆,爰增訂第三項,定明市道、縣道路線系統在核定公告前,由交通部統一編號。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修正原引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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