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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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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3 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分三層:中央為交通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Q · 公路的事到底要找中央還是地方?

看公路等級:國道省道找交通部,市道縣道找地方政府

依公路法第 3 條,公路主管機關分三層:中央為交通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判斷該找誰,要先確認出事路段的等級——國道、省道屬中央,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屬地方。找對機關,陳情、申請、國家賠償、訴願才會被受理;找錯層級,輕則被轉介拖時間,重則訴願以管轄錯誤被駁回。

深度解讀

出事想告政府,第一個要搞清楚的不是怎麼告,是告誰。公路法第3條把主管機關切成三層:中央是交通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縣市是縣市政府。這短短一句話,是你跟公路體系打交道時的「收件人地址簿」。你要陳情路況、申請路權、提國家賠償、或對公路機關的處分提訴願,找對機關,事情才會動;找錯機關,輕則被轉來轉去拖時間,重則訴願被以管轄錯誤駁回,等你搞懂時救濟期限已經過了。知道哪一級的事歸哪一級政府管,看起來是常識,卻是很多人跌倒的第一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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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