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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18 條
託運人應將託運之貨物包裝捆紮穩妥,包皮上應註明受貨人、託運人之姓名及詳細住址、電話,其不能標註者,應另栓以牌簽標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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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18條的規定,託運人應將貨物包裝捆紮穩妥,並在包皮上註明受貨人、託運人的姓名、詳細住址和電話,若無法標註,則應另外栓以牌簽標明之。 舉例:根據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規定,一位貨主將貨物委託給運送人進行運送,運送人在接收貨物後發現包裝未經適當捆紮穩妥,且包皮上未註明受貨人、託運人的姓名及詳細住址、電話,因此運送人有權拒絕接收此貨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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