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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託運人託運貨物時,應將貨物點交貨運業者查驗過磅,並應交付有關託運貨物之稅捐及管制等所必要之文件。
  2. 前項託運之貨物如有包裝不妥者,貨運業者應請託運人整理,不整理時,得拒絕運送或由託運人在託運單上註明自負喪失毀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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