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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19 條
- 1.託運人託運貨物時,應將貨物點交貨運業者查驗過磅,並應交付有關託運貨物之稅捐及管制等所必要之文件。
- 2.前項託運之貨物如有包裝不妥者,貨運業者應請託運人整理,不整理時,得拒絕運送或由託運人在託運單上註明自負喪失毀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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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19條的規定,託運人在託運貨物時,應將貨物點交貨運業者查驗過磅,並應交付有關託運貨物之稅捐及管制等所必要之文件。此條款強調了託運人在交付貨物給貨運業者時的責任和程序。 參考資料:根據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貨物稅的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予以了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可以作為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19條相關的範例。例如,產製貨物者在出廠時可被課徵貨物稅。 以上為參考資料所示,提出了貨物稅條例中關於稅收時點的規定,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19條有關聯,可以作為釐清託運人責任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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