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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託運貨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者,該運送物視同喪失,託運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但因不可歸責於貨運業者之事由致未能交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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