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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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貨運業者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時,貨運業者得代為寄存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
- 2.前項規定,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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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