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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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貨運業者給付貨物喪失賠款後,如將喪失貨物全部或一部查出時,應將該項貨物交付託運人或受貨人,並收回全部或一部賠償。
- 2.前項查出之貨物經通知後,如託運人或受貨人不願提取或逾期一個月不來提取,貨運業者得自行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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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