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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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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應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並應在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設有戶籍。其戶籍如有遷移變更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備。
  2. 2.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車輛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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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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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33 條規定:「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應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並應在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設有戶籍。其戶籍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