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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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應自購車輛,並以一輛為限,除其具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之配偶及同戶直系親屬得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但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業,需僱用他人替代時,其僱用人應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並應檢具有關證明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方得替代駕駛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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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4條」的規定,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需自行購買車輛,並且只能擁有一輛車,除非配偶或同戶直系親屬具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可以代替駕駛營業外,不得僱用他人或交予他人駕駛營業。如因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不能駕駛營業,需僱用他人替代時,該僱用人需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並經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方可替代駕駛營業。 參考資料: 台灣司法院裁判書,提供了針對汽車運輸業的相關案例,進行了針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4條的解釋和適用。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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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