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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經吊銷、註銷駕駛執照者,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
  2.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之車輛,因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經准僱用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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