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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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營運路線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明事由及證照字號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換發或補發,污損者並應繳還原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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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營運路線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明事由及證照字號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換發或補發,污損者並應繳還原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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