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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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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運輸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備具有關書類圖說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准。如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須換發者,應同時換發。 一、轉讓。 二、變更公司、行號組織、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三、增加營業種類。 四、變更資本額或增減資產。 五、抵押財產。 六、變更或增減營運路線或區域。 七、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增減固定行車班次。 八、停車場地之設置、增減或遷移。
  2. 2.汽車運輸業申辦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除第一項所應備具文件外,並應備具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書影本,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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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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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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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備具有關書類圖說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如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須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