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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40 條

  1. 1.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應依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行駛營運並停靠核定之站位上下客。但經公路主管機關准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應依民眾招呼停車供民眾搭乘。
  2. 2.公路汽車客運業因臨時性或為增進大眾運輸需要,得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開行部分路段之班車;其經核准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大眾運輸實際發展需求,調整其原核准開行部分路段班車之班次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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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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