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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4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路汽車客運及市區汽車客運業經准經營之路線行經偏遠地區者,得檢具計畫書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定後,以其行駛班車提供貨運服務。
  2. 公路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定,應先徵詢當地相關貨運業同業公會意見後,經評估確能填補貨運業者經營意願低落地區之貨運服務需求者,始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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