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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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客運業得拒絕其乘車;其已購票者,應予退還票價全數: 一、身患重病、惡疾或傳染病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有酗酒滋事、謾罵喧鬧等危害自己、他人或騷擾他人之虞者。 四、狀似瘋癲者。 五、攜帶第七十二條所列之物品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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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57 條,旅客在特定情況下,汽車客運業得拒絕其乘車,已購票者則應予退還票價全數。其中列舉的情形包括身患重病、惡疾或傳染病者、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有酗酒滋事、謾罵喧鬧等行為危害自己、他人或騷擾他人之虞者、狀似瘋癲者以及攜帶規定物品者。 根據參考資料《汽車客運業管理規則》第 57 條規定,旅客在特定情況下遭到拒絕乘車或需退還車票的情形。這一條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乘客和道路安全,以及確保乘客有舒適的旅行環境。這些規定旨在防止旅客乘坐車輛時因身體狀況或行為而引起風險或不便。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旅客身患嚴重傳染病,在這種情況下,汽車客運業應當有權拒絕其乘車,以確保其他乘客和司機的健康。另外,如果有人攜帶《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所列的禁止物品,也應當根據規則予以拒絕乘車並退還票價。
- 騷擾名詞
- 攜帶名詞
- 第七十二條條文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7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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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