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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59 條
旅客攜帶之小動物,除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予收費外,其限制及收費辦法,得由汽車客運業公會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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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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